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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3-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六十七团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团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鼓励团场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团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团场实际,特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凡六十七团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发展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导向及师市、团总体发展规划的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总出资额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团内投资者承包和租赁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

其中财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团范围内落户,且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二)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机械装备制造等项目;

(三)新型精细化工、生态环保节能、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项目;

(四)金融产业、信息产业、科技服务等项目;

(五)商贸服务、商业服务业项目;

(六)进出口加工、现代物流、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等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结合团场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性地承接中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类项目。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在六十七团范围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六十七团范围内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第六条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六十七团范围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开发旅游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凡在六十七团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相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对六十七团范围内从事A级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以及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九条在六十七团范围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第十条 在六十七团范围内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一条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二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农业开发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投资者来六十七团开荒(包括开垦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

(二)对投资退耕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在六十七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四)对来六十七团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

(五)团外投资者凡在六十七团一次性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1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六十七团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团规划部门依据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由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使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 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执行。

对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服务设施用地,参照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单位确定的评估价格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六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六十七团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双免政策。

第十七条 在团域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双免政策。

第十八条 为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团场以土地折价入股的项目,投产后六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收益归投资者。

第二十条 对各类投资者,所用土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入驻团范围内的世界500强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新能源),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0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50%、55%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产业援疆投资项目。自符合产业援疆投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缴纳地为可克达拉市)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投资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对团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发展旅游业。旅游行业企业对团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至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企业对团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4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企业。现代商贸企业对团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的财政奖励。

现代商贸企业是指对产业有一定主导作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第二十七条鼓励发展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团范围内成立的互联网+、云计算、基础电信企业等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类项目,对团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财政奖励。

第二十八条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团范围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检测、咨询等现代中介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财政奖励。

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九条符合团发展规划的新建文化服务业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5%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条符合团发展规划的新建旅游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一条符合团发展规划的新建宾馆。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团范围内5000-10000m2商业综合体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团范围内10000m2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贸城、商贸街、贸易市场等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团范围内物流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五条投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财政等优惠政策进行个案研究。

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城镇供排水、供暖接入费。

第三十六条以上所有投资项目投资人竞得项目用地后,由于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设立团知名品牌创建专项资金。团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知名品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中国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5万元,其后不再奖励。对获得新疆知名品牌(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新疆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3万元,其后不再奖励。

第三十八条设立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团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专项用于团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特殊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产学研项目人才引进等。

对引进到团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住房补贴,安家补助及水、暖、电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引进到团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工资及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团向用人单位给予就业补贴支持。

第三十九条设立团大中专毕业生和团场员工就业专项补贴资金。团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团场员工就业补贴。对投资团场建设的各类企业及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收新员工,招用团场员工不少于50%,并尽量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招用的团场籍员工,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50%、3年政府补贴政策。

第八章 投资环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爱商、安商、惠商”的招商意识, 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为投资企业搞好项目各阶段配套服务工作,使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顺利办理,保证项目开工时手续完备。凡团场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项目,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及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团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手续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第四十三条环保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投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四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上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换证、变更、审验及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电力部门在收到投资企业有效文件齐备的用电申请后,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7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1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并依据行业法规的有关政策,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十七条 在我团独资或合作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均可以落入我团户口。属农业户口的,由捷仁布拉克派出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者优先办理城镇户口。

第四十八条 上述人员及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参军、招干、住房、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在与团场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团承担对投资者建设用地提供“五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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